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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民國113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

一、考選對象:
(一)軍官: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在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但在營志
願役士官、志願士兵、後備役士官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
年滿 20 歲至 35 歲以內。
(二)士官: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在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以上
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但在營志
願士兵、後備役士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年滿 20 歲至 35
歲以內。
二、資格:
(一)體格:
1、男性:
(1)軍官:身高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7 至 31;
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帄
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 為「80/(1.7)2
=27.7」。
(2)士官:身高 152 公分至 200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6.5 至
32;惟報考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官科人員,身高限 160 公分以上。
2、女性:
(1)軍官:身高 155 公分至 18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7 至 26;
惟報考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官科人員,身高限 160 公分以上。
(2)士官:身高 150 公分至 200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7 至 26;
惟報考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官科人員,身高限 160 公分以上。
3、視力: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八屈光度
(8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6 個月以上,檢查
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配戴隱形眼鏡
及前 2 週內不得配戴角膜圕型片。
4、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其餘相關規定及辦法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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